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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所查獲宰殺犬隻案 依動保法移送偵辦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2.16
雲林縣防疫所及莿桐鄉饒平派出所15日晚間於莿桐鄉饒平路巷弄內民宅破獲屠狗案,當場起出屠宰用刀具、噴槍及遭宰殺並肢解犬隻屠體1桶重14公斤,違法事實明確,63歲張姓犯嫌當場坦承犯行,另現場繫留2隻黑色犬隻,為避免遭受毒手,動植物防疫所依規定沒入公告認養,全案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函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防疫所指出,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防疫所同時呼籲民眾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

防疫所人員表示,部份年長者對待毛小孩的態度仍停留在以往牲畜的概念,但近年來動保法已大幅修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基本政策,104年初更修訂動保法將自106年起施行流浪犬貓零安樂死,民眾對待動物心態及觀念應適時調整。

為降低違法情事發生並提升本縣民眾動保觀念積極推動動物福利相關工作,防疫所配合各鄉鎮市公所及獸醫師公會辦理狂犬病疫苗注射及絕育活動時一併辦理動物保護宣導工作,並於有線電視跑馬燈加強法令宣導以加深民眾守法觀念,期強化民眾愛護毛小孩觀念,建構人與動物間良好互動以落實「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精神,減少傷害動物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