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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行違法販賣獸鋏 防疫所依動保法查處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4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及台南市流浪動物研究協會會同口湖鄉口湖派出所今(4)日上午於口湖鄉口湖村市區五金行查獲違法販賣獸鋏案,因非法買賣獸鋏過程、金額、收據及當場查扣之獸鋏計10支等違法事實明確,70歲王姓負責人當場坦承犯行,全案將依動物保護法裁處。

防疫所指出,依動物保護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以下罰鍰。防疫所呼籲民眾或相關業者皆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

為降低違法情事發生並提升民眾動保觀念積極推動動物福利相關工作,防疫所除不定時派員稽查縣轄各鄉鎮五金行有無違法陳列販賣獸鋏情事,亦於辦理狂犬病巡迴注射及絕育活動時均會一併辦理動物保護宣導工作,並於有線電視跑馬燈加強法令宣導以加深民眾守法觀念。

防疫所鄭重呼籲:「購買並使用獸鋏、毒物、爆裂物、電氣、腐蝕性物質等方法捕捉或傷害動物行徑皆為違法行為,應尋求合法管道或途徑妥適處理以免觸法」,民眾應尊重每一隻毛小孩生命及權利,建構人與動物間良好互動以落實「關懷動物,尊重生命」精神,減少違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