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
1.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2.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請民眾留心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