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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通令偶蹄類動物全面恢復施打口蹄疫疫苗,所有12週齡以上豬隻請於2個月內完成口蹄疫疫苗補強注射。

  • 分類:家畜防治類
  • 發布單位:第一課
  • 上版日期:98-08-0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鑒於國內仍不時有口蹄疫病例發生,且依現階段豬隻血清學檢測顯示國內豬隻普遍無抗體保護,為防治疫情,應儘速提高偶蹄類動物免疫覆蓋率,遂於本(98)年7月31日召開「口蹄疫疫苗補強注射措施」會議,決定全面恢復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所有12週齡以上豬隻需於2個月內完成補強1劑口蹄疫疫苗。
養豬業者請即向所屬產銷團體、鄉鎮市公所獸醫或牧場簽約獸醫師辦理口蹄疫疫苗申購(5.15元/劑),並於領取疫苗後儘速完成疫苗施打,同時將疫苗空瓶繳回,由注射或監督注射獸醫繳回本所。恢復施打口蹄疫疫苗後,上市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豬隻需繳交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供有關機關查核,對於拒絕配合施打口蹄疫疫苗之養畜戶,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處分,並造冊列管,管制豬隻上市至肉品市場;此外本所也將定期派員赴該等畜牧場執行健康情形調查及血清學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