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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及台南市分別發現豬隻口蹄疫抗體陽性案例,請本縣養豬戶落實疫苗注射及相關防疫措施

  • 分類:家畜防治類
  • 發布單位:第一課
  • 上版日期:100-08-09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昨(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經例行性血清學監測,分別於7月11日及26日獲報,新北市及台南市豬場檢測出口蹄疫非結構蛋白呈陽性反應,且經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實施臨床檢查後,發現該場豬隻健康情形良好,而判定該場曾有過口蹄疫病毒活動,但目前已無此情形。
為防範口蹄疫發生,請本縣養豬場必須確實執行口蹄疫疫苗免疫計畫措施及徹底落實下列自衛防疫措施,以防範疾病發生,包括:(一)、每週至少完成一次豬場及環境定期消毒(二)、禁止運豬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不相關人員進入豬場(三)、避免進出疫區畜牧場參觀,或安排疫區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家畜市場、屠宰廠及肉品加工廠等場所;最近曾進入疫區畜牧場所之人員,除應徹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進入飼養場所。(四)、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病原引入。倘若於養豬場內發現豬隻口、鼻及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應立即予以隔離並立刻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報,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凡有隱匿疫情者,經查後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業者最高可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