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於103年12月9日獲立法院3讀通過,並於103年12月24日經總統發布施行,涉及豬瘟暨口蹄疫等相關豬病防疫規定及罰則修訂重點如下:
一、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未依規定向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依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13、13-1條及「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者,依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原規定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防範動物傳染病藉運輸工具傳播,於第14條增訂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與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依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修正第40條明確法定不予補償要件(對違反疫情通報及不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者不予補償),另對主動通報新發現或國內曾發生而持續2年以上未有病例之動物傳染病者,提高補償金額,鼓勵通報疫情。
另根據報導12月來南韓及中國口蹄疫疫情升溫,籲請轄內養豬戶持續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畜牧場消毒及口蹄疫疫苗注射等生物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