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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防疫破功--口蹄疫除疫再延期

  • 分類:行政類
  • 發布單位:第一課
  • 上版日期:104-05-08

請本縣偶蹄動物飼養戶立即提升口蹄疫相關生物安全措施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金門牛場發生廣東株A型口蹄疫病例,病畜已完成撲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昨(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本年4月17日金門縣內1牛場於血清學主動監測時,經非結構性蛋白抗體(NSP)檢驗呈陽性,並再由核酸序列分析(PCR)驗出疑似A型口蹄疫案例,目前針對該陽性病例採預防性撲殺,以防範疫情擴散;若該疑似A型口蹄疫感染病例經確診,全場牛隻將立即撲殺清場,並針對周圍半徑1公里內偶蹄類動物(豬、牛、羊、鹿)畜牧場採檢確認有無感染病毒。
<<請本縣偶蹄類動物飼養戶務必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及加強相關防疫措施,以防範病毒入侵>>
金門縣本次檢出疑似A型口蹄疫案例,因屬國內未曾檢出之型別,且不同血清型之口蹄疫疫苗無交叉保護效果,請本縣偶蹄類動物(如豬、牛、羊及鹿等)飼養戶,務必依防疫規定,落實下列生物安全措施,以防範病毒入侵,包括:(1)畜牧相關從業人員應避免前往疫區畜牧場參訪,並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畜牧場。如曾進入疫區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外,回場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2)每週定期消毒、(3)禁止動物運輸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人員、車輛進入畜牧場、(4)畜牧場新引進動物應確認健康狀況,並做好隔離觀察、(5)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病原引入。倘發現偶蹄類動物口、鼻及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應立即予以隔離,並立刻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通報,同時配合動物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凡有隱匿疫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