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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代養場街犬貓認養作業流程

  • 分類:行政類
  • 發布單位:第六課
  • 上版日期:106-05-01

公告字號

府動防五字第1063400323號

公告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內容


雲林縣代養場街犬貓認養作業流程
認養者需親自到現場挑選適合犬貓

需代養場管理者陪同下,方可與犬貓進行互動,
以保障參訪民眾自身安全

辦理認養相關作業
認養需知:
1.民眾須年滿20歲、請攜帶身份證明(或影本)並親自到場填寫認養相關文件。
2.認養者必須於當天或隔日將認養動物帶回,逾時則視同放棄。
3.認養犬貓一旦離場後,即不能以任何理由退還。
4.代養場街犬貓之認養作業不接受電話預訂及他人委託代辦。

犬貓帶回新家
雲林縣代養場名冊
編號 姓 名 電 話 場 址
1 謝坤榮 0928-367787 虎尾鎮惠來里151之6號
場址座標:N23.73095 E120.48731
2 陳素珍 0983-524207 斗南鎮新崙里2之30號
場址座標:N23.679101E120.435732
3 廖偉超 0916-056930 斗六市竹圍子段0156-0020地號
場址座標:N23.745885 E120.539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