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實施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為止。
- 實施目的: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發生,避免人畜共通傳染病(狂犬病)之散播,確保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縣民與動物生命安全並提升生活品質。
- 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區內所有出生滿3個月齡以上及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10日以內之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
- 實施辦法:
- 定點(巡迴)注射:每年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地點,通知轄區犬貓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辦理定點或巡迴預防注射相關工作。
- 定期注射: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主動攜帶上開動物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接受預防注射,本縣提供狂犬病疫苗注射服務之獸醫診療機構清冊請詳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官方網站>>動保//寵物//浪浪>>寵物管理專區。
- 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應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且健康之上開動物主動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
- 獸醫師(佐)於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應發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雲林縣政府製發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注射資料應登錄至「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相關資料應主動遞交,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將所領之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牌或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 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
- 收費標準:本縣各獸醫診療機構得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 證明牌樣式:本縣114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樣式為圓形黃色銘版,正面印有114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背面印有「雲林縣政府」、「114P」及流水號6碼及電話(如附圖)。
- 相關規定與罰則:
- 實施單位或獸醫師(佐)為動物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應詳實登錄注射資料,並發放證明書及證明牌,不得拒絕填發,如有拒絕或違反者,依「獸醫師法」相關規定處分。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有拒絕、違反或偽造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分。
- 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至指定地點或機動性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