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
二、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3月28日召開之「狂犬 病防疫措施執行進度第60次檢討會議」紀錄暨農業部114年 5月22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078號函辦理。
三、依據本縣114年1月6日府動防五字第1149900004號函公告事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公告事項:「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區內所 有出生滿3個月齡以上及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 期限屆滿前10日以內之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 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 予施打: (一)鰭腳亞目動物。 (二)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且其外出時以箱籠裝載,能有 效防止貓伸出四肢、頭、尾或逃脫」。室內之定義,係 指「以屋頂或天花板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物隔間,以 防止貓隻逃脫之空間。」 (三)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之情形,並備有執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
二、增列免施打條件之實施日期: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三、其餘公告事項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