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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宣導文宣-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搔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及宰殺犬貓

  • 類別:第五課教育宣導
  • 發布單位:第五課
  • 發布日期:104-07-17

一、 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二、 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