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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其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禁止上市拍賣或屠宰

  • 發布單位:新聞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2.04.25

自本(102)年4月22日起,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其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禁止上市拍賣或屠宰。

為強化本縣畜牧場口蹄疫免疫覆蓋率,對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或口蹄疫中和抗體檢測不合格之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針對其飼養動物施行隔離管制作業,限制上市拍賣或屠宰,以防範疫情發生。

請所有偶蹄類動物飼養戶務必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工作

請本縣偶蹄類動物(如豬、牛、羊及鹿等)飼養戶,務必依防疫規定,確實執行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及依規定填報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記錄,並落實下列自衛防疫措施,包括:(一)畜牧相關從業人員應避免前往疫區畜牧場參訪,並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畜牧場。如曾進入疫區國家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二)每週定期消毒(三)禁止動物運輸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人員、車輛進入畜牧場(四)畜牧場新引進動物應確認健康狀況,並做好隔離觀察(五)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病原引入。倘發現偶蹄類動物口、鼻及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應立即予以隔離,並立刻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通報,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凡有隱匿疫情或未落實前揭相關防疫措施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