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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藏獒咬狗案 防疫所依動保法查處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6.22
近日於網路社群及臉書引起高度關切的「男子放藏獒咬狗案」,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6月19日接獲檢舉後隨即展開調查,期間共有台灣防虐、北市長照動物協會等多個民間團體主動提供相關線索並表示關切,經防疫所積極連絡,並依行政程序法請飼主臺西鄉民林君於21日到所說明,經查林君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肢障人士,因所飼獒犬未依規定作好必要之防護措施,又礙於行動不便無法即時制止,致所飼養獒犬攻擊其它犬隻受傷,違法事實明確,林君當場坦承犯行,全案防疫所將依動物保護法進行裁處。

防疫所人員表示,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以下罰鍰,請家中飼養寵物的民眾應注意相關規範,以免觸法。

防疫所鄭重呼籲,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先前公告獒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及巴西菲勒犬等犬種列為具攻擊性之危險犬隻,飼養上述動物之飼主更應善盡飼主責任,攜帶寵物出外應備妥相關防護措施並由成年人伴同,以保障民眾與動物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