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禁用4.95%芬普尼水懸劑 杜絕違法流用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6.9.5
為降低芬普尼農藥違法流用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將於今年9月6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禁止該劑型芬普尼之輸入、加工製造、販售及使用,藉此強化農產品及禽畜產品食用安全,同時避免有益昆蟲遭受毒害。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表示,芬普尼之急性毒性屬中等毒,對蜜蜂急毒性高且於作物的殘留容許量很低(如紅豆為0.002 ppm),為避免不當使用造成危害,105年1月1日起防檢局已公告刪除4.95%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範圍,但未公告禁用及廢止農藥許可證,故尚能加工製造專供輸出之用,因此不肖商人藉機取得後兜售禽畜牧場使用,引發雞蛋殘留芬普尼之違規事件發生。為杜絕4.95%芬普尼水懸劑違法流用,防檢局爰公告禁用,並同時廢止該產品之農藥許可證。

縣府呼籲農民或農藥販賣業者,如仍持有4.95%芬普尼水懸劑,請儘速聯絡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倘未回收經查獲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46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