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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1日起禁止「巴拉刈」、「巴達刈」農藥販售及使用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業務宣導資料108.1.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為降低劇毒農藥之使用風險,農委會已啟動「巴拉刈」農藥之退場機制,公告自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自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呼籲農友、業者勿囤積及使用避免觸法。

巴拉刈退場宣導摺頁 巴拉刈退場宣導摺頁

農委會指出,除草劑之使用請使用者務必依照農藥標示記載或農委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業者或農民朋友,如仍持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兩種農藥,請依前述規定與期程銷售及使用完畢,或洽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業者亦應依農藥管理法第19條規定限期回收或銷毀。倘農民若繼續囤積,屆時使用禁用農藥,將依農藥管理法開罰1萬5,000元至15萬元,籲請農民切勿囤積使用誤觸法規。

農委會呼籲,巴拉刈雖至108年2月1日始全面禁止販賣使用,現階段為避免禁用農藥大量囤積衍生危險,農委會業透過農藥定期陳報機制掌握產銷流向,經由數據分析並透過檢警調查緝平台強化相關農藥工廠及農藥販賣店察查,倘有違反禁用規定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45條或第46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5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沒入查獲之禁用農藥,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