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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持續加強廚餘稽查、杜絕違規使用情形發生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7.24

農委會已於去(108)年12月26日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同月30日訂定「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二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對於畜牧場違規使用廚餘的養豬者,罰則以3萬元起,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依次分別處3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目前鄰近國家非洲豬瘟疫情依舊嚴峻,自本(109)年6月30日迄今,亞洲國家向OIE通報新增案例為越南183例、韓國24例、菲律賓22例及緬甸1例,除韓國為野豬案例外,其餘均為家豬案例,顯示國外非洲豬瘟疫情仍未降溫,疫病入侵風險仍高。

 

防疫所廖培志所長表示,雲林縣政府為防止非洲豬瘟藉由廚餘傳播危害養豬產業,自張縣長上任以來明確指示禁止廚餘養豬,並鼓勵民眾主動通報違規情事;去年底裁罰基準發布至今,已查獲5件違規養豬場,並各裁處3萬元,如果再次違規,罰鍰將提高至20萬元,請豬農務必配合防疫政策,禁止使用廚餘餵飼並拒絕收受鄰居提供的廚餘,杜絕廚餘養豬傳播疫病風險。

 

為強化各養豬場生物安全防疫,雲林縣政府將持續進行縣內各豬場生物安全訪視宣導工作並加強聯合查緝工作,請豬農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受重罰,民眾若發現疑似使用廚餘養豬,請撥打1999通報,違者依飼料管理法裁罰3~300萬,檢舉人可獲裁罰金額核發20%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