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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明年6月失效 未換證販賣最重罰45萬

  • 發布單位:動植物防疫所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0.10.8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修正實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管理辦法,原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將於明年6月1日後失效,如逾期未辦理換證,擅自販賣動物用藥品者,將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裁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速在期限內進行換發。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所長廖培志表示,本次修法重點為增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效期,並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僱用專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皆須接受中央機關指定訓練並獲得及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原已領有許可證業者須在明年6月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以及「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向防疫所提出換發申請。本次換證免收規費。

 

雲林縣共有82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以及9家觀賞魚非處方藥品販賣業者,防疫所已發文各業者,輔導參加中央指定訓練課程,取得相關結業證書以供本次換證所需,如逾1年緩衝期未申請換發者,原領有許可證將失效,而失去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業者資格。

 

有關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課程可至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查詢。 https://amdrug.baphiq.gov.tw/Animal/AMItem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