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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宰殺吃食狗肉」訊息案調查結果說明

  • 發布單位:動植物防疫所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0.12.2

本案調查緣起於110年11月19日有民眾於臉書貼文雲林縣口湖鄉某處疑有宰殺吃食狗肉情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與警察局至網傳案發地現場搜尋到幾根乾枯動物頭骨及部分殘骨,經中央畜產會檢驗中心動物性成分分析骨頭含有豬、狗成分。

 

檢驗結果出爐依地緣性分析出可疑行為人,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與警察局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行與本案有關聯性之人工作地、住屋處執行搜索,經嚴密蒐查現場未發現可疑之物。

 

所查獲動物殘骨地點位於通行多年既成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經之處緊鄰旁空地上,周圍無裝設監視錄影器可供追查,造成鎖定行為人窒礙難行,依地緣性一一排查嫌疑人,經調查無事證足資證明可疑行為人具有殺狗事實,殺狗行為實屬影響重大,辦理案件機關秉持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惟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違法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其違法,因此本案欠缺追查要件而無法繼續調查。

 

防疫所指出,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違者依同法第2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防疫所呼籲民眾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