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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通報遊蕩畜禽處理作業流程

  • 分類:家畜防治類
  • 發布單位:第六課
  • 上版日期:108-04-1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108年4月8日所務會議通過

內容


民眾通報遊蕩畜禽處理作業流程

有關本縣民眾通報遊蕩畜禽,由業管動物課先行至現場瞭解處理,處理流如下:
一、屬有主動物:由業管業務課移由農政單位處置並聯絡畜(飼)主領回。
二、若畜(飼)主不詳,處置方式如下:
(一)現場有人認養:
1.所拾獲動物如民眾有意願飼養者:先帶回家代養,惟原畜(飼)主表示索回時,需還予原畜(飼)主,代養者得以向原畜(飼)主索取代養期間相關費用,代養期間由動物保護課公告動物認養相關資訊。
2.業管動物課須提供之公告資訊:(1)拾獲地點 (2)拾獲日期 (3)動物別 (4)動物照片 (5)動物體型及特徵 (6) 業管動物課聯絡電話。
3.公告7日後,若無人領回該動物,則該動物依民眾認養意願排序受理辦理認養。
(二)動物外觀有顯見病症者,由業管動物課依權責處置。
(三)動物外觀無顯見病症者:由業管動物課帶回所內,由疾病檢診業務課採樣送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