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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口蹄疫康復豬流竄

  • 分類:行政類
  • 發布單位:第一課
  • 上版日期:104-03-26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一字第1041471815號

內容


據報載,中國大陸傳出罹患口蹄疫復原豬隻流入市面販售之情事,已威脅我國口蹄疫防疫工作成果,為防範疫情傳入,防疫所請偶蹄類動物飼養戶立即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畜牧場消毒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等生物安全措施。養畜戶應避免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疫區國家畜牧場進行參訪或接觸動物,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淋浴並徹底消毒,並於1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所飼養動物之健康及防疫安全。
餵飼廚餘之養豬業者,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小時,防止疫病孳生及傳播。
防疫所再次呼籲豬隻養畜戶,豬隻約於第12週至第14週齡間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飼養期間超過半年者,應每半年再補強口蹄疫疫苗一劑,以維持有效抗體力價。未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及相關生物安全措施者,將依動物傳染病條例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時若發生口蹄疫疫情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