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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養豬戶務必落實口蹄疫、豬瘟、豬流行性下痢等疫病防疫工作

  • 分類:行政類
  • 發布單位:第一課
  • 上版日期:104-05-07

大陸地區再傳口蹄疫疫情,避免疫病發生及傳播危害台灣產業,請強化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1.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及豬隻豬瘟疫苗注射,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倘無落實施打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適度保溫,避免因溫差過大致動物抵抗力降低及緊迫增加,誘發疫病。
3.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4.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5.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6.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7.餵飼廚餘之養豬業者,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小時,防止細菌、病毒滋生或傳播疫病。
8.勿至口蹄疫或豬流行性下痢等疫區國家(如中國大陸、美國、日本、韓國、東南亞國家等)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一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9.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有異常情形,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且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