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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七 條

  • 分類:行政類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上版日期:108-05-22

公告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2357B號

公告依據

內容


第七條 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為十年,其有效期屆滿失效;  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三個月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陸上魚塭所在之土地有租賃契約者,前項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得審酌土地租賃契約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