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動防五字第1129901245號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且健康之上開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 經施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由雲林縣政府發給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所領之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