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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 分類:動植物防疫類
  • 發布單位:第五課
  • 上版日期:113-05-13
  • 下版日期:113-12-31

公告字號

府動防五字第1129901245號

公告依據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內容


  1. 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且健康之上開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
  2. 經施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由雲林縣政府發給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動物之飼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所領之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明書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3. 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