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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雲林縣代收容流浪犬動物醫院(診所)名冊

  • 分類:動植物防疫類
  • 發布單位:第五課
  • 上版日期:110-02-01

公告字號

府動防五字第 1103400090 號

公告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內容


雲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動防五字第     110340009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110年度本縣委託辦理收容街犬貓之8家動物醫院 (公告事項三),以落實動物保護

      法規定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   執行方法:

     (一)   本縣街犬貓收容係由動植物防疫所受理通報依排程會同陳情民眾現勘確認後進行捕

           捉(其他單位應先經動植物防疫所同意後,方能進行犬貓捕捉收容公告),捕捉後街

           犬貓得由清潔隊載運至指定動物醫院進行晶片掃描及據實填寫該犬貓基本資料(捕捉

           日期、地點、品種、年齡、體型大小、毛色、性別等)。

  1. 捕捉之街犬貓經動物醫院點收及核對無誤後,應以晶片判讀器掃描有無植入晶片或犬頸牌以供協助辨識判定街犬貓之身分。
  1. 有飼主犬貓應通知飼主領回,並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7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養管理費,如飼主拒領回或拒繳管理費用將以棄養動物論,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2. 無飼主之街犬貓由動植物防疫所公告供民眾認(領)養,屆期無人認(領)養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3. 民眾認養之街犬貓一律施行絕育、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注射後方能帶回,相關費用認養民眾皆免支付,由動物醫院(診所)檢據向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領取。

三、本縣簽約代收容動物醫院名冊如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