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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規範案例思考

  • 分類:動植物防疫類
  • 發布單位:第四課
  • 上版日期:110-03-1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OO工務局辦理採購業務員工小陳,接受承攬機關採購案之廠商 老李所贈送的高級水果禮盒;老李之公司目前與小陳服務之(該)機 關間,有承攬採購契約存在。 小陳為公務員且承辦採購業務,與機關採購案承攬廠商老李間屬 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小陳原則上不得接受老李餽贈財物,且 高級水果禮盒依市價若超過500元,則應予拒絕或退還;無法退還或有 困難者,於3日內簽報⻑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政風機構亦得提出轉贈慈 善機構等適當建議供參。如高級水果禮盒市價雖在500元以下,但若 小陳與老李間並非「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之例外得受贈 情形,小陳仍不得收受。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受贈財物」,係指以無償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 他權益。易言之,免費贈送財物,或提供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 或利益者(如禮券、會員證)均屬之。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如何區別,如雙方具有對價關係,縱使假借 餽贈、酬謝或政治獻⾦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均難謂與職務無關, 事前或事後給付,均構成賄賂。

公務員對於受贈財物的情形應特別謹慎,該拒絕就要拒絕。遇有 「受贈財物」之事件,⾸先應思考的是:送禮的人跟自己是什麼 關係?即是否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因為這會影響得否收受 之判斷,以及後續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