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區內所有出生滿3個月齡以上及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10日以內之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
內容:犬、貓,及人工飼養之白鼻心、浣熊、雪貂等陸生食肉目動物之飼主應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且健康之上開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動物,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