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動物保護法宣導文宣-禁止非法捕捉禁用捕獸鋏

  • 類別:第五課教育宣導
  • 發布單位:第五課
  • 發布日期:104-07-17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4-2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入獸鋏。 罰則:未經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及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等違法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